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1民初917号
原告:***,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聪聪,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609201910101448。
被告:江西省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江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东莲路以南抚生西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5F37HOQ。
法定代表人:江凌。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东大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棉北街道潮海路口北侧水电住宅区D栋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3193279019D。
法定代表人:陈洁波,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大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4日以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1元,依法减半收取13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丽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