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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被上诉人江西省水利规划设计院因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1民终10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25年10月27日生,住**昌市**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水利规划设计院,住所地:**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孔俐丽,系该院院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西省水利规划设计院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4)湖坊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7月11日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698元(***预交),由***849元,退回***849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成云

审 判 员  吴建平

代理审判员  曹 渊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滕漪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