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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上诉人江西省水利规划设计院因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1民终10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25年10月27日生,住**昌市**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水利规划设计院,住所地:**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孔俐丽,系该院院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西省水利规划设计院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4)湖坊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7月11日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698元(***预交),由***849元,退回***849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成云

审 判 员  吴建平

代理审判员  曹 渊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滕漪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