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1民终10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25年10月27日生,住**昌市**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水利规划设计院,住所地:**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孔俐丽,系该院院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西省水利规划设计院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4)湖坊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7月11日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698元(***预交),由***849元,退回***849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成云
审 判 员 吴建平
代理审判员 曹 渊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滕漪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