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81民初10246号
原告:苏州国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东南开发区东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孔凡志,总经理。
被告:西安思丹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
法定代表人:李庆。
原告苏州国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思丹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苏州国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国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国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6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61元,由原告苏州国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宝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邱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