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6944号
原告:***丹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2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瑾,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安,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正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城XX号楼XX单元22层12204室。
法定代表人:张金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习远望,男,汉族,1976年10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丹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正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丹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206元,减半后6103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孟 元 元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十四 日
书 记 员 邢 彤 丹
打印:相丽华 校对:曹娅楠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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