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达建设有限公司

***与中意达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26民初5182号
原告:姬振威,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中意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樱花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4855543M。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振威与被告中意达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中意达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本院无法送达。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及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姬振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退回原告姬振威。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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