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703执恢61号
申请执行人:锦州热电总公司供热工程安装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念周,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锦州大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锦州热电总公司供热工程安装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大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0703执恢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竹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熙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