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热电总公司供热工程安装公司

锦州大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锦州热电总公司供热工程安装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703执保319号
申请人:锦州大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忠志,董事长。
被申请人:锦州热电总公司供热工程安装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念周,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锦州大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锦州热电总公司供热工程安装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已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0703执保3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 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熙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