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热电总公司供热工程安装公司

锦州热电总公司供热工程安装公司、锦州大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703执8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锦州热电总公司供热工程安装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锦州大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锦州大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锦州市凌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锦州热电总公司供热工程安装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大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欠款本金6255200元及利息。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通过总对总网络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保险、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互联网银行等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传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房屋登记情况。本院已将财产查控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除被执行人账户被冻结暂时不能处置外,因目前被执行人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本案执行,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竹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