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恒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8执15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济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仲裁字(2019)第765号裁决书一案中,已经于2021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济宁市恒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精锐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恒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线上查控情况: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证券数据、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账户、车辆登记等信息,发现山东恒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工商银行济宁城区支行账号16×××36内有存款9941.81元人民币,但经线下扣划时发现此款项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无法扣划。本院已作出轮候冻结,其余被执行人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线下查控情况:本院于1月14日向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济宁市恒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精锐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恒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名下有一套证号:阜004925的房产,***、***共有一套证号:中区2011803111的房产,但上述两房产均被任城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为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余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同日,本院依据公安部车辆信息的线上反馈情况,去往济宁市车管所查封被执行人济宁市恒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辆两部,分别为*******、*******,***名下车辆两部,分别为*******、*******。经车管所核实信息发现*******登记信息已不存在,其余三部车辆均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车辆,故无法处置。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去往被执行人***、***在仲裁裁决书中登记的住址济宁市××街××笔××小区××楼××单元××号调查,发现无人居住,无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去往被执行人***在仲裁裁决书中登记的住址济宁市任城区××楼××单元××室调查,发现***新村已拆迁重建,也无法找到该被执行人,无联系方式;去往被执行人***在仲裁裁决书中登记的住址济宁市××古槐路××常青新村居民楼10号楼1单元502号调查,发现常青新村现在正在重建,无法找到该被执行人,无联系方式;去往被执行人济宁市恒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仲裁裁决书中登记的住址济宁市任城区香港路2号调查,经导航所示找到该地址,但地址上正在施工建造楼盘,无法找到该被执行人;去往被执行人山东精锐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仲裁裁决书中登记的住址济宁高新区第九工业园(*********)调查,经导航所示到达该地址,但查无此公司;去往被执行人山东恒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在仲裁裁决书中登记的住址济宁高新区产业开发区黄金大道东调查,经导航所示到达该地址,但查无此公司。本院已对上述所有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本院已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就本案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及移送破产审查,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