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恒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济宁市恒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8民终5240号
上诉人济宁市恒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山东凯泽重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0811民初139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宁市恒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济宁市恒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宁市恒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济宁市恒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扈琳
法官助理***书记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