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811执保3105号
申请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申请人山东精锐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济宁市恒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精锐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济宁市恒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自有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20)鲁0811民初12074号准予查封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精锐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济宁市恒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