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2民初15914号
原告:北京**品牌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贺玉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山,男。
被告:米洛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蔡剑云。
原告北京**品牌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米洛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品牌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品牌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42.39元,由原告北京**品牌营销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 增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顾臻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