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八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莫地砂场与浙江八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兴沣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3201民初361号 原告:***莫地砂场,住所地四川省***市脚木足***。 法定代表人:叁郎,系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八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金义快速***段33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兴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1栋40层400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彬,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莫地砂场与被告浙江八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兴沣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莫地砂场于202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莫地砂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莫地砂场负担。 审判员 周 燕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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