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和城建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山东泰和城建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2299号
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8641906579。
法定代表人:李新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泰和城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齐桓路15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W03C499。
法定代表人:蔡传峰。
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泰和城建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泰和城建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田春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