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财保241号
申请人: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135994989N,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机光电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顾红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希光,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征,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科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5639369N,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工业北四路******。
法定代表人:林雄生。
申请人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科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科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115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广东科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115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刻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牛文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金 舟
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