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禹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禹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唐义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11民初2798号
原告:安徽禹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1599号龙子湖区投资大厦8309室。
法定代表人:侯长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杨,安徽润天(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沂冉,安徽润天(蚌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67号。
负责人:许颖晖。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柱,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长星,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禹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禹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禹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为565元,由原告安徽禹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鸣镝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潘 慧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