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禹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诺天体育场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禹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民初5044号
原告:广东诺天体育场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华侨新村盛世华庭9栋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GL155L。
法定代表人:夏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珍维,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禹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1599号龙子湖区投资大厦8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9445002X2。
法定代表人:侯长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蚌埠市蚌山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万达广场甲写字楼A1座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43918059E。
法定代表人:陈磊,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告广东诺天体育场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禹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市蚌山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广东诺天体育场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诺天体育场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诺天体育场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诺天体育场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玫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梦洁
书 记 员  王新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