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2096号
原告:***,男,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红武,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禹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1599号龙子湖区投资大厦8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9445002X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原告***诉被告安徽禹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受理后,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的缴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2482元,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业顺
书记员李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