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工轨道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029执61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安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交通运输局,住广西***乐里镇。
法定代表人黄飞,该局局长。
申请人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9)桂1029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978773.8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多次执行,现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人民法院(2022)桂1029执616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蒙 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