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工轨道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建工轨道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029民申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西建工轨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东路2222号**综合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852682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南宁市。 再审申请人江西建工轨道建设有限公司(原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3)桂1029民初25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是个人与法人之间争议,再审申请人对裁定不服,依法向本院上一级人民法院即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院对本案依法没有再审审查和审理的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法释(2022)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西建工轨道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1.第二百零六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第三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3.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