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1130民初238号
原告***,男,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江西省婺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饶市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建工轨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东路2222号**综合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852682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科员。
被告***,男,1956年4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妻子),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
被告***,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
被告***,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
被告***,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婺源县。
原告***与被告江西建工轨道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在庭审后,原告以起诉时漏列被告***及当庭放弃对***的诉讼请求有误为由,要求先撤回本案起诉,待补充材料后重新起诉,并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计1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胡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