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10民申7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西建工轨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东路2222号**综合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852682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
再审申请人江西建工轨道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23)桂1029民初2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江西建工轨道建设有限公司再审请求:1.撤销***人民法院(2023)桂1029民初252号民事裁定,裁定再审;2.将***人民法院(2023)桂1029民初252号案件移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诉再审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由***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23)桂1029民初252号。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日作出(2023)桂1029民初252号民事裁定,即裁定认定江西建工轨道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作出该裁定后,即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没有处理该案的权限,且***并未就该管辖异议裁定提起上诉,该裁定已经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但***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7日又作出(2023)桂1029民初252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在认定再审申请人管辖异议成立的情况下,又准许***撒诉,相互矛盾。因此,***人民法院在无权审理案件的情况下,准许***撤诉,违反法律规定。基于上述事实及理由,再审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为此,再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4日作出(2023)桂1029民申1号裁定书,认为本案再审应当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为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此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于2023年3月1日作出(2023)桂1029民初252号民事裁定,即将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处理,江西建工轨道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得予支持。在案件材料办理移送期间,***于2023年3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原审法院于2023年3月7日作出(2023)桂1029民初252号民事裁定,即准许***撤回起诉,该裁定程序存在不妥,但鉴于***自愿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即便将案件移送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后,***的撤回起诉的理由亦未影响到案件的实体处理。江西建工轨道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相关规定,本院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江西建工轨道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