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揭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揭阳市蓝城区磐东街道南河经济联合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5203执251-3号

申请执行人:揭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进贤门东环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林巧明。

委托代理人:林潮和,广东广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揭阳市蓝城区磐东街道南河经济联合社,住所地:揭阳市揭东区蓝城磐东街道南河经济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林庆荣。

被执行人:揭阳市蓝城区磐东街道南河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揭阳市揭东区蓝城磐东街道南河村。

法定代表人:林乐龙。

本院在执行揭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揭阳市蓝城区磐东街道南河经济联合社、揭阳市蓝城区磐东街道南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揭阳市蓝城区磐东街道南河经济联合社、揭阳市蓝城区磐东街道南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2019年3月14日分别扣划了被执行人揭阳市蓝城区磐东街道南河经济联合社存款51265元、158637.33元,合共209902.33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2019年4月27日,双方当事人在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磐东街道办事处的主持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欠申请人工程款及利息、迟延履行金、受理费、保全费按(2017)粤5203民初1190号判决书确定金额执行;二、被执行人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付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人民币150万元(已履行),三、被执行人自2019年7月1日起,每季度付还申请人工程款及利息人民币100万元,直至付清全部工程款及利息为止,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付清。被执行人如未按前述约定期限付款的,任何一期违约,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还款计划履行义务,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5203执25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壮文

审判员  黄钦填

审判员  徐庆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奕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