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52民终1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灼武,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晓伟,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揭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
法定代表人:张伟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彬,该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揭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安装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2019)粤5203民初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向一审法院起诉时其第4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建筑安装公司向***支付脚手架自2018年8月11日起的逾期使用费每月290192.12元,计至实际拆除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约为1450960.6元)”。经查,***搭设在涉案建设工程项目的钢管脚手架,至今并未拆除。一审判决对涉案钢管脚手架是否存在逾期使用及如逾期使用责任由谁承担问题未作审理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2019)粤5203民初3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99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方文双
审 判 员 黄志成
审 判 员 吴海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邱勇勇
书 记 员 陈夏娜
附二审裁定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