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81民初5895号
申请人浏阳市广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金沙北路与礼花路交叉处。
法定代表人彭光前,董事长。
被申请人浏阳市玉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唐洲社区福主组。
法定代表人王启荣,总经理。
申请人浏阳市广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浏阳市玉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浏阳市广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515000元的资产或银行存款。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浏阳市玉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产权或其它财产予以诉讼保全,保全标的为515000元,保全措施包括冻结、查封、扣押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艳芳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文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