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精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5654江苏精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建浩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02民初5654号之一
原告:江苏精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江海大道881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维,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浩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新区郭家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杨正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精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浩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2020年10月9日,原告江苏精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精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精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319元,减半收取计7315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8159.5元,由原告江苏精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五建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钰
书 记 员 刘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