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初478号
原告:江苏精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江海大道**。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60013832872XN。
法定代表人:杨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铭,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欢,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浩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92MA07WP268J。
法定代表人:杨正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磊,男,汉族,1989年9月2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茜,女,汉族,1986年7月2日出生。
江苏精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建浩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精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精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319.0元,减半收取计73,159.5元,由原告江苏精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俊平
审判员 姜瑞祥
审判员 李 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谈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