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精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11266曼奈柯斯工业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亨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精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11266号之一
原告:****工业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港田路**港田工业坊****厂房。
法定代表人:XIANGHENGKONG,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雨洁,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亨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陈翔路********/div>
法定代表人:任歆怡。
被告:江苏精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江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建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工业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亨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精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工业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以被告付清余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工业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业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97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977元,由原告****工业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