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财保24号
申请人:江苏精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江海大道88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60013832872XN。
法定代表人:杨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建浩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正定新区郭家庄村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192MA07WP268J。
法定代表人:杨正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精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浩运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10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提供了具体银行账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本案向本院提供保函担保,申请人已缴纳案件申请费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精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中建浩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1000000.00元。具体银行账号: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13101560008059260000;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13101560008261400000;中国建设银行正定支行13×××47;光大银行石家庄康乐街支行75×××41。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
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禄永鹏
审判员 陈 博
审判员 王晓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