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02民初6587号
原告:南通久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顾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帅,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精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江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建华。
原告南通久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精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南通久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久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久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03.75元,由原告南通久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成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杨
书 记 员 徐远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