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精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天宇电气箱柜有限公司与江苏精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8089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天宇电气箱柜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双塘村7幢、8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港市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精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江海大道88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张家港市天宇电气箱柜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精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家港市天宇电气箱柜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精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家港市天宇电气箱柜有限公司以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购买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天宇电气箱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精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邵红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