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精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8089张家港市天宇电气箱柜有限公司与江苏精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8089号之二
原告:张家港市天宇电气箱柜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双塘村7幢、8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港市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精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江海大道88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家港市天宇电气箱柜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精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天宇电气箱柜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天宇电气箱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天宇电气箱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4元、诉讼保全费960元,合计1904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天宇电气箱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邵红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