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莱电新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与***、吉林澳奇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16民初1283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吉林澳奇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太平镇庙廊北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589928241B。
负责人:韩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平,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系单位职工,
被告:吉林澳奇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超然街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8242145627。
法定代表人:陈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平,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系单位职工,
被告:莱芜鲁能开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九龙山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45696321Q。
法定代表人:曹笃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征,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吉林澳奇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澳奇济南分公司)、吉林澳奇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奇公司)、莱芜鲁能开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电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被告澳奇济南分公司、澳奇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平、开源电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欠款69000元及利息(自拖欠工程款之日起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付清为止);2.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邮寄费、交通费等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被告***以澳奇济南分公司名义与开源电力公司签订《35KV高庄站10KV坡草洼改造工程施工合同》,承建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高庄村至西汶南路坡草洼线路安装的全部工程。2014年10月份,被告***、澳奇公司雇佣原告承建坡草洼线路铁塔基础,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完毕后立即支付工程款。工程完毕后,经双方结算工程款共计159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有工程款69000元没有支付。经调查,澳奇济南分公司与开源公司工程款至今没有结算。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被告澳奇济南分公司、澳奇公司辩称:原告陈述不属实,当时签署劳务关系是***个人行为,我公司毫不知情,当时手续在***处,2017年多次催交他才交回来,交回来时已经欠费长时间未正常经营,***没有出庭,事情是由他来处理的。
被告开源电力公司辩称:我公司于2014年将工程发包给具有资质的被告澳奇济南分公司,被告澳奇济南分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至今工程尚未完工,且2017年9月被告澳奇济南分公司的工地代表***还将我单位供应的施工材料价值25万余元私自拉走,我方并不拖欠被告澳奇济南分公司任何款项,原告将我方列为向其支付工程款的被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3日,被告开源电力公司(甲方)与澳奇济南分公司(乙方)签订《35KV高庄站10KV坡草洼延伸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澳奇济南分公司对35KV高庄站10KV坡草洼延伸工程的10KV线路架设、设备安装进行施工,合同工期自2014年4月10日至2014年12月17日,施工合同还对安装部分工程款及土建部分工程款的定额取费适用标准以及最终的工程结算方法均作了具体约定,被告***被被告澳奇济南分公司任命为施工现场代表,被告开源电力公司和澳奇济南分公司在合同上分别加盖公章。合同签订后,被告***雇佣原告***进行了坡草洼铁塔基础工程施工,2015年11月13日双方结算,该工程总计价款159000元,已支付70000元,剩余工程款89000元,双方签字确认,被告***并加盖济南力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章。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仍欠工程款69000元没有支付。另查明,2014年10月14日、2015年2月13日至2017年2月21日被告***经手已从被告开源电力公司领取被告澳奇济南分公司工程款计470000元,澳奇济南分公司开具收据和发票。
2018年7月20日,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西汶南出具证明一份,证实***承接坡草洼铁塔基础工程,施工地点在高庄街道办事处高庄村至西汶南,基础九座。
2019年1月14日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对***与济南力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莱芜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8)鲁1202民初3713号民事裁定书,因涉案工程发包方不是莱芜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包方也不是济南力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主体错误,驳回***的起诉。
以上事实,由《35KV高庄站10KV坡草洼延伸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欠条、村委证明、(2018)鲁1202民初3713号民事裁定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开源电力公司(甲方)与澳奇济南分公司(乙方)签订《35KV高庄站10KV坡草洼延伸工程施工合同》,经质证合同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以澳奇分公司的名义签订《35KV高庄站10KV坡草洼延伸工程施工合同》,被任命为施工现场代表,并加盖公章,其行为已经构成表见代理,是履行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澳奇分公司承担,因此,被告澳奇分公司、澳奇公司辩称与***只是合作关系,与澳奇济南分公司无法律关系辩称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作为澳奇济南分公司的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为原告出具工程结算欠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虽然结算欠条上加盖济南力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章,但本院(2018)鲁1202民初3713号民事裁定书,查明涉案工程的承包方不是济南力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签字应认定为澳奇济南分公司的行为,因此,澳奇济南分公司应当对涉案工程款承担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澳奇济南分公司作为澳奇公司的分公司,其民事责任由澳奇公司负担。因此,原告诉请澳奇公司支付工程款69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双方没有约定,被告澳奇公司迟延给付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可自工程结算欠条书写之日起按照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原告诉请的公告费、邮寄费、交通费等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本案涉案工程由开源电力公司发包,由澳奇济南分公司分包均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包方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涉案工程未完工,合同双方均认可未进行结算,原告诉请开源电力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未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林澳奇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被告吉林澳奇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给原告***工程款69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3元,由被告吉林澳奇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吉林澳奇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来源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吕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