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莱电新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鑣**与***、吉林澳奇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16民初1280号

原告:董**。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吉林澳奇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太平镇庙廊北街10号。

负责人:韩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平。

被告:莱芜鲁能开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九龙山路7号。

法定代表人:曹笃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征,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澳奇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超然街777号。

法定代表人:陈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平。

原告董**与被告***、吉林澳奇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澳奇济南分公司)、莱芜鲁能开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电力公司)、吉林澳奇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被告澳奇济南分公司、澳奇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平、开源电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澳奇济南分公司、澳奇公司、开源电力公司支付工程欠款14740元及利息(自拖欠工程款之日起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付清为止);2.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邮寄费、交通费等均由***、澳奇济南分公司、澳奇公司、开源电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以澳奇济南分公司名义与开源电力公司签订《35KV高庄站10KV坡草洼改造工程施工合同》,承建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高庄村至西汶南路坡草洼线路安装的全部工程。2014年11月份,***、澳奇公司雇佣董**焊接坡草洼线路水泥杆,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完毕后立即支付工程款。工程完毕后,经双方结算工程款尚欠董**方14740元。经调查,澳奇济南分公司与开源公司工程款至今没有结算。澳奇济南分公司为澳奇公司的分公司,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虽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但相应的民事责任还应由总公司来承担。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澳奇济南分公司、澳奇公司辩称,对于董**诉状内容我公司不知情,***没有出庭,事情是由他来处理的。

开源电力公司辩称,董**就向我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是我公司于2014年将工程发包给具有资质的澳奇济南分公司,由于澳奇济南分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至今工程尚未完工,且2017年9月澳奇济南分公司的工地代表即***还将我单位供应的施工材料价值25万余元私自拉走,因此,我方并不拖欠澳奇济南分公司任何款项,董**将我方列为向其支付工程款的被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驳回董**对我方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3日,开源电力公司(甲方)与澳奇济南分公司(乙方)签订《35KV高庄站10KV坡草洼延伸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对35KV高庄站10KV坡草洼延伸工程中10KV线路架设、设备安装进行施工,开源电力公司和澳奇济南分公司加盖公章,***作为澳奇济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工期自2014年4月10日至2014年12月17日,施工合同对安装部分工程款及土建部分工程款的定额取费适用标准以及最终的工程结算方法均作了具体约定,同时施工合同还规定,澳奇济南分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后20天内将竣工图及结算资料移交开源电力公司并配合审计,每延报15日应扣施工费的5%。合同签订后,***雇佣董**进行了坡草洼铁塔基础工程施工,2016年1月6日,***书写《欠条》,载明:欠董**焊接水泥杆款壹万肆仟柒佰肆拾元整2016.1.6***济南力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加盖公章。另查明,2014年10月14日、2015年2月13日至2017年2月21日***经手已从开源电力公司领取被告澳奇济南分公司工程款计470000元,澳奇济南分公司开具收据和发票。

2018年7月20日,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西汶南村出具证明一份,证实董**为坡草洼线路线杆焊接工程,施工地点在XXX。

2019年1月14日,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对董**与济南力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莱芜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8)鲁1202民初3714号民事裁定书,因涉案工程发包方不是莱芜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包方也不是济南力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起诉主体错误,驳回董**的起诉。

另查明,澳奇济南分公司为澳奇公司的分公司。

以上事实,由《35KV高庄站10KV坡草洼延伸工程施工合同》、《欠条》、证明、报销单、收据、发票、(2018)鲁1202民初3714号民事裁定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开源电力公司(甲方)与澳奇济南分公司(乙方)签订《35KV高庄站10KV坡草洼延伸工程施工合同》,经质证,合同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以澳奇济南分公司的名义签订《35KV高庄站10KV坡草洼延伸工程施工合同》,被任命为施工现场代表,并加盖公章,其行为已经构成表见代理,是履行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澳奇济南分公司承担,因此,澳奇济南分公司、澳奇公司辩称与***只是合作关系,与澳奇济南分公司无法律关系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作为澳奇济南分公司的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为董**出具工程结算欠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虽然《欠条》上未加盖澳奇济南分公司公章,加盖的济南力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章,但本院(2018)鲁1202民初3714号民事裁定书,查明涉案工程的承包方不是济南力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签字可认定为澳奇济南分公司的行为,因此,澳奇济南分公司应当对涉案工程款承担付款义务,对于董**诉请的澳奇济南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474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澳奇济南分公司作为澳奇公司的分公司,其民事责任由澳奇公司负担。因此,对于董**诉请的澳奇公司支付工程款1474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董**主张的利息问题,双方没有约定,但是澳奇济南分公司、澳奇公司的迟延给付给董**造成了利息损失,因此自欠条书写日期2016年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开源电力公司的责任承担,涉案工程由开源电力公司发包,由澳奇济南分公司分包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包方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案中,因涉案工程未完工,合同双方均认可未进行结算,所以,董**诉请开源电力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董**诉请的公告费、邮寄费、交通费等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未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林澳奇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被告吉林澳奇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给原告董**工程款14740元及利息(以147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元,由被告吉林澳奇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吉林澳奇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莉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