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82民初3700号
申请人:山东腾翔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新易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
法定代表人:李乐合,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男,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申请人山东腾翔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新易泰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腾翔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新易泰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14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李喆(身份证号:)为申请人山东腾翔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易泰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14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新易泰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动产,期限为二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新易泰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不动产及财产性权益,期限为三年。
四、冻结李喆名下的在山东新泰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储蓄存单单号:75××××36)的存款2628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腾翔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西斌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徐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