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82民初3700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腾翔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新泰市。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新泰兴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新易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新泰市。
法定代表人:李乐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飞,北京金城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希勤,男,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腾翔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新易泰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希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山东腾翔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新易泰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6626元,减半收取831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山东腾翔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451元,减半收取7725.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新易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西斌
代理审判员 牛玮玮
人民陪审员 朱树利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