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腾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淄博鑫盛玻璃有限公司、山东腾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534号
原告:淄博鑫盛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金晶大道299号南一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NQUTQ4K。
法定代表人:张庆,董事长。
被告:山东腾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新泰市经济开发区光明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39733047XJ。
法定代表人:王伟,董事长。
原告淄博鑫盛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腾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淄博鑫盛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山东腾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58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原告淄博鑫盛玻璃有限公司已提供财产保全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淄博鑫盛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山东腾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0000元;
二、如被告山东腾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58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春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