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02财保87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润连密封件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千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0769913222。
投资人:***。
被申请人:山东腾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经济开发区光明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39733047XJ。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润连密封件厂与被申请人山东腾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2022)鲁0302财保87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腾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其他财产。2023年1月4日,淄博润连密封件厂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腾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淄博润连密封件厂的申请属于民事意思自治,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腾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其他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