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阳硕绿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阳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82民初264号
原告: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经济开发区马头山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郭贵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鹏,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阳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荣硕。
原告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阳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易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益
代理书记员  梁琼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