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22执异91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安徽尚客居建筑有限公司(原安徽蒲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文帝街十区1号商住楼205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3673274XE(1-1)。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安徽尚客居建筑有限公司(原安徽蒲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文帝街十区1号商住楼205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3673274XE(1-1)。
法定代表人:谢宜蒲,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东,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吕淑琴,女,195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本院在执行吕淑琴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安徽尚客居建筑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21)皖1622民初2543号之二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挂靠于安徽蒲泽建筑有限公司在安徽省蒙城县许疃镇财政所的工程款120万元不服,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本院在审理吕淑琴与***民间借贷纠纷纠纷案件中,作出(2021)皖1622民初2543号之二民事裁定,冻结了安徽蒲泽建筑有限公司在蒙城县许疃镇财政所的工程款120万元,侵害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将该工程款返还给该公司。
事实与理由:其公司承建的蒙城县许疃镇东湖村文化大礼堂项目工程系招投标工程,该公司中标后由项目经理李壮志负责,***是李壮志招聘的员工,并不是公司的挂靠人,***对该项目工程款不享有任何权利,法院裁定依据事实错误。
异议人针对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1、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安徽尚客居建筑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及该公司的基本情况。
2、公司变更信息,证明2020年3月15日,安徽蒲泽建筑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尚客居建筑有限公司。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谢宜蒲系安徽尚客居建筑有限公司经理,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4、蒙城县许疃镇东湖村文化大礼堂项目成交确认书,证明,证明2020年1月19日,安徽蒲泽建筑有限公司中标蒙城县许疃镇人民政府招标的蒙城县许疃镇东湖村文化大礼堂项目,该建筑工程预算1384362.7元,该工程项目经理周海超。
5、蒙城县人民法院(2021)皖1622民初254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证明2021年3月11日,本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挂靠于安徽蒲泽建筑有限公司在安徽省蒙城县许疃镇财政所的工程款12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6、蒙城县人民法院(2021)皖1622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书,2021年4月12日,法院判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吕淑琴本金45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5.4%);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吕淑琴保全费5000元。
7、蒙城县许疃镇东湖村文化大礼堂项目合同,证明蒙城县许疃镇人民政府将蒙城县许疃镇东湖村文化大礼堂项目发包给安徽蒲泽建筑有限公司,双方约定合同价款为1253678.86元,蒙城县许疃镇人民政府吴智玲签字但未加盖公章,安徽蒲泽建筑有限公司***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印章,该合同约定自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8、授权委托书,证明2020年3月16日安徽蒲泽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前进委托李壮志作为该公司的代理人,授权李壮志以公司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蒙城县许疃镇东湖村文化大礼堂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法律后果由该公司承担,李壮志无转委托权。
9、蒙城县许疃镇东湖村文化大礼堂扩大劳务承包合同,证明2020年3月16日安徽蒲泽建筑有限公司将蒙城县许疃镇东湖村文化大礼堂项目扩大劳务部分施工任务和辅料转由李壮志进行承包施工,承包方式为劳务承包,总价为1253678.86元,约定双方付款方式、材料采购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经审查查明:原告吕淑琴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2021年3月11日,本院作出(2021)皖1622民初254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挂靠于安徽蒲泽建筑有限公司在安徽省蒙城县许疃镇财政所的工程款12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2021年3月8日,本院对原告吕淑琴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受理,并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2021)皖1622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吕淑琴本金45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5.4%);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吕淑琴保全费5000元。***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吕淑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明:2020年1月19日,安徽蒲泽建筑有限公司中标蒙城县许疃镇人民政府招标的蒙城县许疃镇东湖村文化大礼堂项目。蒙城县许疃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吴智玲签字,安徽蒲泽建筑有限公司***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印章,但未有关于***的委托代理手续。2020年3月16日安徽蒲泽建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谢前进委托李壮志作为该公司的代理人,授权李壮志以公司名义处理蒙城县许疃镇东湖村文化大礼堂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签订合同等有关事宜。后李壮志将该工程介绍给***。***找到班组人员前来施工并投入部分资金,但一直未完成结算。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蒙城县财政局所应付的是蒙城县许疃镇东湖村文化大礼堂项目的工程款,该款的领受人是该工程的承包人安徽蒲泽建筑有限公司。案涉工程系以安徽蒲泽建筑有限公司名义承建,安徽蒲泽建筑有限公司依据合同关系对外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责任,***无论作为实际施工人还是挂靠人,其个人收益如何均属于该工程事项下的内部权力义务关系问题,因而对前述争议款项不能认定为***的个人收入。然而在吕淑琴申请执行***债务案中,***所欠吕淑琴的借款,系***的个人债务,因而将案涉工程项目的工程款用于支付***的个人债务,没有法律依据。该债务与案涉工程之间没有直接关联关系。根据安徽蒲泽建筑有限公司与蒙城县许疃镇政府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结合本案具体事实应当认定安徽蒲泽建筑有限公司享有的合同权利足以排除对蒙城县许疃镇财政所欠付案涉工程款采取冻结的执行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冻结被申请人***挂靠于安徽蒲泽建筑有限公司在安徽省蒙城县许疃镇财政所的工程款120万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罗 炜
审判员 李 鹏
审判员 汪 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赛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