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284民初1920号
原告:***,男,1956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
被告:磐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河南街龙泰新居6、7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言洪波。
原告***诉被告磐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25.00元,退回原告***25.00元。
审判员 刘晓梅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毛喜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