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03财保66号
申请人:丹东市东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00MA10RL5R68,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张M,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2年11月15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海安县。
申请人丹东市东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丹东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立即停止给付被申请人**申领的***工亡保险待遇(保全价值:100万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丹东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立即停止给付被申请人**申领的***工亡保险待遇(保全价值:100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辽F×××**和辽F×××**汽车两辆。
三、查封担保人马某某所有的辽F×××**汽车一辆。
如处分查封、冻结财产,应经本院准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