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天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佳天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8民初65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告:佳天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靶场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4996776L。
法定代表人:张德权,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佳天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2020年3月9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昕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夏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