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天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佳天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8民初65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告:佳天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靶场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4996776L。
法定代表人:张德权,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佳天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2020年3月9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昕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夏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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