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天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合肥佳天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民辖29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合肥佳天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张德权,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合肥佳天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
***诉称:2018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由原告承包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改扩建值班室项目。工程完成的,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合肥佳天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弋江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工程系弋江区人民法院在建工程,该院依法不宜行使管辖权。2019年8月22日,该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为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法庭改扩建项目,为体现司法公正,原告***与被告合肥佳天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弋江区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琼
审判员 陈永红
审判员 王习芸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慧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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