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地建设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省富地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执4652号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永丰路**。

法定代表人:房毅。

被执行人:四川省富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凯莱帝景花园C-27-C

法定代表人:王**志。

被执行人:王**志,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王**,女,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依据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的(2018)川成蜀证执字第1116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代**、王**志、王**、四川省富地建设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000000元及生效判决确定的利息、罚息、复利,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另外,被执行人应负担本案执行费95999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志、王**、四川省富地建设有限公司就还款事宜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同意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如期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还款事宜达成执行和解,履行期限过长,人民法院应予中止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8)川成蜀证执字第1116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希孝

审判员  吴广宇

审判员  李 彤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饶全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