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地建设有限公司

白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省泰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异123号

申请人:白旸,男,汉族,1988年5月31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玉龙街210号1-4层。

负责人:刘敏。

委托代理人:李季宇,男,回族,1986年8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系该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冯立勇,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泰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芳沁街87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曾为明。

被执行人:四川省富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2号凯莱帝景花园C-27-C。

法定代表人:**志。

被执行人:赵娟,女,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曾为明,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志,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卿莹,女,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哈尔滨银行)申请执行四川省泰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捷公司)、四川省富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地公司)、赵娟、**、**、曾为明、**志、卿莹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川0191执255号】中。申请人白旸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白旸称,执行案号为(2019)川0191执225号的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将案涉全部债权以及债权相关的从权利等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申请人,故申请将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白旸。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称,认可申请人的上述意见。

经审查查明,关于哈尔滨银行申请执行泰捷公司、富地公司、赵娟、**、**、曾为明、**志、卿莹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川0191执255号,执行依据为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出具的(2016)川成蜀证内经字第155548—155557号《公证书》和(2018)川成蜀证执字第713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为借款人:泰捷公司;抵押人和保证人:赵娟、**;保证人:**、曾为明、**志、卿莹、富地公司,执行标的:截止2018年5月28日欠款金额为9858635.67元,其中借款本金为8600000元、应付利息为603643.07元、罚息612033.33元、复利42959.27元。

2019年3月28日,白旸与哈尔滨银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哈尔滨银行将上述对借款人及担保人享有的债权及其从权利全部转让给白旸,转让对价为6450000元,该协议生效后1日内,支付2580000元,该协议生效后5日内,支付3870000元。标的资产的交割日为白旸向哈尔滨银行支付完毕全部转让款之日。

白旸于2019年3月7日付款2580000元,于2019年3月28日付款3870000元。

哈尔滨银行于2019年5月15日出具《债权转让确认书》,上述债权由白旸享有并确认将(2019)川0191执25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主体和权利继受人变更为白旸。

上述债权转让事宜,哈尔滨银行于2019年3月30日在《华西都市报》上登报通知了各债务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此外,银监办(2009)24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复第一条规定“对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没有禁止性规定,转让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社会投资者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条规定:“转让具体的贷款债权,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方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本案虽为金融债权,但我国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从事信贷业务的银行将相关金融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故本案债权为可转让债权。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白旸为(2019)川0191执25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陈 朗

人民陪审员  叶碧云

人民陪审员  徐小蓉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