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83民初1459号
原告:***,男,195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告:**,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XX,女,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四川省富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桐梓林北路2号凯莱帝景花园C-27-C。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邛崃市生力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文君街道办蒲口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韩尚柯,总经理。
原告*树根与被告**、**、XX、四川省富地建设有限公司与邛崃市生力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树根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树根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3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树根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