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2民初4733号之一
原告:新疆***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728号明慧园D座2906室。
法定代表人:卢德亮,系该公司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卢艳春,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39号。
法定代表人:郭德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测绘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新疆***测绘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测绘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疆***测绘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测绘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暴敬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李坤
书记员王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