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北四达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新疆某某测绘有限公司与辽宁某某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2民初4733号之一

原告:新疆***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728号明慧园D座2906室。

法定代表人:卢德亮,系该公司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卢艳春,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39号。

法定代表人:郭德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测绘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新疆***测绘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测绘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疆***测绘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测绘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暴敬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李坤

书记员王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