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北四达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无限元组合结构桥梁设计有限公司、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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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8646号



原告:浙江无限元组合结构桥梁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8MMA87G,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博学路**科创中心B(**)。




法定代表人:俞奕,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莉莎,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3520Y,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二路**世纪加州******。




法定代表人:周华。




被告: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北方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079113322N,住,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7-D1-7-E)。




法定代表人:弥慧。




被告:辽宁北四达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386788465,住所,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法定代表人:郭德军。




本院在审理浙江无限元组合结构桥梁设计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北方分公司、辽宁北四达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浙江无限元组合结构桥梁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浙江无限元组合结构桥梁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北方分公司、辽宁北四达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无限元组合结构桥梁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62元,减半收取3131元,由浙江无限元组合结构桥梁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金晓璐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丁天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