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827执24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7年0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被执行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锦绣花园22号楼一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2MA2WQCX47G。
被执行人:**,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上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皖0827民初86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权380814.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2、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3、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婕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